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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说,以后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按照规定,有关部门有权命令你交出微博、朋友圈等电子数据,作为呈堂证供。

朋友圈里很多人在吐槽这条规定,那么我们来看看美国人怎么玩的。


文 | Julian Sanchez

我的iPhone和我背包里的平板电脑都处在锁定状态,我也清楚我所拥有的权利,你要想搜查的话就得向我出示搜查令。这就是今天在向Jay-Z道歉后,最高法院就雷利对加利福尼亚案( Riley v. California)以一致同意通过的判决结果。这一结果意味着,以后警察必须获得法院许可才能够翻看被逮捕者的手机——从而弥补了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一个潜在巨大漏洞,而第四修正案旨在反对非法搜身和拘捕。

最高法院以9-0通过的这一决定,对第四修正案存在的一个一直存在的例外情况进行了限定。第四修正案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据“合法理由”颁布的搜查令,才能够进行侵入式搜索。但以所谓“逮捕附带搜查”的名义,警察在逮捕某人后能够对其本人和随身物品进行非授权搜查,以搜寻那些可能对执法人员造成威胁的武器,或是那些能够证明嫌疑人尝试对执法人员进行攻击的证据。

在如今智能手机的时代,法律学者一直担心这一例外情况将会发生变化,进而对个人隐私产生侵害。正如约翰·罗伯茨大法官在法庭上所说的,存储了数GB个人数据的掌上电脑已成为了“个人生活中普遍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以至于天外来客可能将它们视作人体结构中的重要特征”。随着移动设备功能越来越强大,并且能够记录包括相册、个人视频、网页浏览历史以及个人通信记录等在内的众多信息,罗伯茨大法官认为,授予警察自由查阅智能手机的权力“会将个人完全暴露在政府面前,并且这种暴露的程度相较于对住宅的彻底搜索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许这一次,个人隐私的支持者们能够睡得更安稳些了。

这正是大卫·雷利(David.Riley)所体会到的,当时他正带着一份过期了的驾照在开车,同时携带了两把隐藏的手枪和一份过期了的持枪执照。由于怀疑雷利是一个名为布罗兹(The Bloods)的街头黑帮的成员,逮捕他的官员没收了他的手机并将其交给了警察局的警探,后者“彻底搜查”了手机以“寻找相关证据”。警探在查找手机文件时发现了“大量内容”——包括与帮派犯罪有关的视频,以及雷利与一名交通警察的合影,这名警察与一周前的枪击案有关。

但警探并没有找到证据足以颁布搜查令以使其搜查合法化。正是出于这一点,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一行为是错误的。第四修正案中所适用于逮捕附带搜查的例外情况,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员安全同时保存证据——而不是为警察提供一个绝好理由,从而让他们能够通过搜查个人最隐密的数据以获得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最高法院称,即使手机本身“不会说话”,除非处于特殊紧急情况,警察也必须要在获得搜查令以后才能查看移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最高法院对此类非授权搜查的一致拒绝打消了长久以来困扰着公民自由支持者的两个噩梦。

首先,最高法院曾经在2001年一个名为奥特瓦特诉拉戈(Atwater v. Lago)的案子中做出过5-4的判决。当时,最高法院认为,第四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在威胁达到何种程度后一个人可以被逮捕。这意味着警察甚至能够出于最细枝末节的原因逮捕别人,譬如说没有系上安全带——凯尔·奥特瓦特(Gail Atwater)正是因这一“罪行”被关进了监狱。

一方面有着不受限的“逮捕附带搜查”的例外,另一方面又有奥特瓦特的判例存在,警察可能会受如下危险的激励而行动:既然我们已经能够突然对一个在街上闲逛或是穿越马路的嫌疑人采取行动,同时还能够自由翻阅他们的电子邮件和照片,为什么要千辛万苦说服法官颁布一道电子搜查令呢?

其次,伴随着这种托辞性搜查的风险增大,功能强大的法庭用设备也越来越被广泛使用,譬如这些由Cellbrite公司制造的设备,能够快速将一台智能手机内的全部内容复制出来。这意味着即使嫌疑人被拘捕的时间很短,这些文档仍能够被轻易保留和仔细检查,甚至可能比其拥有者了解得更多。

而这次,个人隐私的支持者们终于能好好睡一觉了。 “对于如下问题,即在逮捕附带搜查中,搜查一部手机前警察必须要做什么的问题”,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简洁明了——他们需要获得搜查令。”

 作者Julian Sanchez 是加图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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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212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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