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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兴起与隐私的式微”一文,我认为互联网社会之所以使用户获得了比以往更多的便利,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向平台——主要是各大互联网公司让渡了部分用户信息或者个人隐私的产物,从而平台可以借助所有用户提供的信息,向所有的用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让渡一词,意味着平台和用户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交易要达成,那么两个主体之间就会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类似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会以用户协议的方式存在。由于商家要和海量的用户打交道,一对一的商议合同条款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因而此类的用户协议往往是由商家制定的格式条款。
 
而绝大多数用户对格式条款往往表示同意,甚至不会认真的看下条款的内容。然而,用户协议由商家制定,合同条款中必然会存在一些偏向于商家利益的部分。
 
比如说,就在几天前,社交媒体对微博平台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展开热议。原因就是根据修改后的用户协议,用户在微博上产生的内容都归结为平台的知识产权。同时强调,“用户不得自行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
 
由于大量用户,尤其是内容生产者开始质疑微博平台利用条款侵占用户版权和使用权。几个小时后,微博紧急修改了协议中新增条款。只留下了禁止用户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内容的规定。即便如此,还是有很多用户对此不满,就象有人说的:“你在网上留下的每句话、每张照片,是怎么变成了互联网公司的财产?”
 
用户协议中的个人信息或者隐私当然不会成为平台的财产,至少到目前为止,民法的经典理论都是把个人信息是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将其视为是财产权。不过在现实的实践中,尽管用户个人的身份信息不能是财产权,但是给平台带来的利益却是巨大的,甚至可以直接转化为财产。
 
《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倒卖用户信息的行为。就在今年8月份,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还审理了一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案件起因就是有公司职员将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cookie”倒卖给他人,导致客户被人诈骗。
 
当然,所有的公司都会禁止员工将公司拥有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谋利,但若公司以公司名义将其拥有的数据出售给第三方,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于像BAT这样的巨头而言,它们不可能作出向第三方机构倒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因为对它们而言,用户信息是企业利润的增长源泉,因此会尽各种努力保护用户信息不被第三方机构所窃取,甚至不同公司还因此发生争议,而不是相反。比如说此前的3Q大战,以及最近的华为和微信之间就用户数据的争议。
 
当然,这并不只是华为一家,实际上,在小米云服务的《用户协议》也是这么明确写着:“用户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根据小米公司隐私政策收集和使用有关用户及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某些信息。用户进一步同意,基于向用户提供本服务和其中任何功能的目的,小米公司可收集、使用、传输、处理和维护与用户帐户有关的信息。”
 
于是,我们就遇到了互联网社会的第一个问题,用户在网络上留下的身份信息是归谁的?谁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毫无疑问,用户在登陆网络时的信息是归属于用户,但是将其使用权在相关范围内让渡给平台而已。
 
也正是如此,《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使用用户信息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第四十一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如果“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如此在根本上明确了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避免了用户信息被网络运营者用于其不愿意使用的领域。
 
第二个问题就是,当用户不愿意使用某个网络时,他该如何在网络上消除相关信息?我如果不满意自己购买的商品,我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退换货。但是当我成为一个网站的注册用户并填报相关信息以后,因为不满意该网站提供的服务,我该如何“退换货”,即在该网站上彻底删除我的信息?
 
如果仔细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在绝大多数网站上没有找到相关的退出途径。“我不用它的服务了,但是我的信息还在它那里”,很可能很多用户都遇到过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注销账户功能非常重要,只有用户可以注销自己的信息,才能称得上是有选择自由。所幸的是,现在已经有不少公司注意到了账户注销功能。
 
9月24日,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公布微博、微信等10款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隐私条款评审结果。据媒体报道,这10款产品和服务中,有8款做到了向用户主动提示、并提供更多选择权。同时淘宝、支付宝、微信和滴滴出行等还做到了“一站式”撤回和关闭授权,可以在线访问、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在线注销账户等功能。而支付宝甚至提供了“强制注销功能”,即支付宝会对连续12个月没有登陆且没有资产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注销。
 
必须指出的是,注销账户功能在《网络安全法》中并没有提及,网络运营者却在用户使用协议中载入相关的内容,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意识到了只有提供有品质的服务才能够吸引用户。而这恰恰是市场竞争的好处,市场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供用户选择,而用户也会选择更在意用户信息保护的网络运营者。
 
对于绝大多数的用户而言,你很可能不会去阅读相关的用户条款,因此,《网络安全法》设立了这样一条底线:“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同时,为了让用户更加放心自己的信息,一些公司还设立了注销账户功能供用户选择。
 
如果说禁止向他人提供信息功能是底线,那么注销功能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而这正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当初《网络安全法》中并没有作类似规定。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它们已经从追求拥有更多的数据转移到拥有更聪明的数据上来,就像那些提供注销功能的互联网平台所做的那样:既然已经不给公司提供增量的数据,为什么还要保留呢?
 
本文首发于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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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212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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