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以“借贷宝平台借3.2万元合同却签12万 单笔利率达1738%”为标题报道了市民被专业的高利贷组织套路的新闻。
借贷宝上的利率不都是低于年化24%吗?为什么单笔利率会高达1738%?细看报道,原来是这样:借款人和放款人首先在借贷宝平台上进行一笔借款,然后借款人在其账户内收到相关款项后以“借一押一”等形式向出借人返还借款。以报道中陈先生的儿子陈波为例,他在借贷宝上每发布1.6万元的借条,出借人向他分别打款2000元、4000元、4000元、6000元,但除了最后一笔6000元,其他收到的每笔入账都被要求第一时间将同等金额通过微信等形式转回借款人,以此作为借款的押金。于是最后的结果就是,尽管实际借款只有3.2万元,但是他儿子陈波却在借贷宝和出借人签下高达12万多的借条。换句话说,这些合同看起来年化利率都是24%,但实际上却都超过了法律保护的年化利率36%的界限。
同时媒体还显示,这批借款系2017年11月7日至11月17日期间签下,3.2万元对应12名个人身份的借款人,但实际上背后对应的是各类财务公司或者现金贷公司。如何解决这些砍头借款问题?报道中很多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平台履行更为严格的风控等手段,从而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那么,什么样的风控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从这篇的报道来看,借贷宝平台已经把它能做的都做了:设定最高利率上限,如果年化利率超过24%则一律不得出借;给每个借款人设定20万的年度最高限额。甚至还对“涉嫌高利放贷,或其他非正常方式放贷的不良出借人,平台将根据风控规则对其予以标记、限制其部分或全部使用权限,情节严重者将禁止其使用借贷宝平台”。为什么采取这些措施之后还是没法防止类似现象发生?一个最为基本的原因就是借贷宝平台无法掌握这些背后的操作,正如该平台有负责人说的那样:“我们在平台上只能看到借款人A与借款人B签订了10000元的合法合规的借贷协议。”
不过在我看来,要防止市民被被高利贷“套路”仅仅寄希望于平台采取更为严格的举措并不可取,因为最基本的现实就是,尽管平台掌握发生在线上的那些交易,但是对于绕过线下的交易确实是无能为力。换句话说,凡是要求平台采取更为严格措施的建议几乎都是不具有操作的可能。
那么,难道这就意味着些套路贷就可以为所欲为,侵害借款人的权益?那倒不是。
首先,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借款人完全可以不予偿还那些超过36%的那部分利率。尽管在借贷宝平台上体现的利率不超过24%,看起来是一个完全合法的借贷合同,但是因为所有的“押金”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在线方式转账、而不是通过现金交易,那么所有这些可追溯的交易应该能让法院明白真实的借贷利率是多少。法院应当能够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支持借款人的相关主张。
其次,如果针对集团化的套路贷行为,借款人还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向检察机关控告。就在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以《上海首例以犯罪集团定性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案件获判”》为题报道了近日由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戴某等15人“套路贷”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套路贷”?按照该报道的总结,那就是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多项刑事犯罪。具体到作案手段,根据报道的描述则是“当有被害人向公司借款时,以双倍甚至更高的金额写借条,并以虚高的金额刻意制造银行资金走账记录,迫使被害人在虚高后的借条、收条上签字,并以手续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再从被害人处收取费用。”如果从这个角度看,那些表面上看是在借贷宝平台以个人名义出借、并且以“押金”等名义回收本金的公司放款行为,与上海等地发生的“套路贷”已经非常相像,如果再有敲诈勒索等行为,那么这种放款行为可能就是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作为借款人,最好的办法是向警方报案或者是检察院控告。
如果以上的分析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的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解决这些发生在平台外的纠纷,实际上最好的办法是靠借款人个人,而不是平台:因为平台并不掌握那些不在平台上产生的交易,当然也就无法做出判定出借人适格与否。甚至从某种程度上,那些配合出借人返回借款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共谋”。不过行文至此,还是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出借人不是直接给借款人放款,而是需要在借贷宝平台上放款?
第一个解释是借贷宝平台提供了一个合法借贷的平台,提供了标准的借贷合同文本,同时还会对那些逾期的借款人提出催收,这样就减少了出借人的合规成本和催收成本,从而吸引它们来到借贷宝这个平台上放款。确实如此,借贷宝之所以受到很多用户的青睐,很大一个程度上就是避免了熟人之间借钱的尴尬,统一的借款合同避免了相关的成本。既然这是吸引熟人之间借款的理由,想必那些处在灰色甚至黑色地带的借款机构也知道该如何薅借贷宝的羊毛。
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借贷宝平台集中了借款人的出借信息,可以降低出借人的信息检索成本。众所周知,现金贷分散在各家平台,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征信机构,那么放款人就无从知晓借款人以前的借款信息。但是由于借贷宝提供了借款的基础设施——合同以及催收等服务,由此吸引了借款人到此放贷,而放贷行为增加之后,这里就自然而然成了一个借款人信息的中心:他在哪里借过钱,还有多少存续借款,违约情况如何,从而极大避免了现金贷借款中常见的“以借款归还借款”的现象发生。
当然,借贷宝在设计这个平台的时候,只是想为熟人之间提供更为体面的借贷方式,并没有想到这里会成为很多灰色甚至黑色借贷行为的集合地。但是那些套利贷者更没想到的是,那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行为,如果“返还押金”等行为是发生在线下、而且以现金交易,那么这些行为就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是高利贷行为。不过有趣的是,尽管“返还押金”等行为不是发生在借贷宝平台上,但是还是发生在线上,那么线上的转账或者红包行为还是有迹可循,容易被法院认定。
从这个意义而言,把线下的借贷行为搬到线上去,不仅仅可以使合法的借贷行为更加容易判定,同时还有助于把那些原本隐藏在线下角落里的灰色甚至黑色行为显性化,更加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这正是借贷宝这些平台存在的意义。现在回到主题,如何应对那些发生在借贷宝平台以外“套路”?答案就是,借款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超出36%的利率无效;如果这些借贷行为涉及犯罪,那么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者检察院提起控告。
本文删减版以“以法律手段应对网贷高利贷套路”为题发表于1月31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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