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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事件, 阿里的最新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了,警方也有了最新回应。但是让我惊讶的是,本次事件中的涉事酒店居然没有回应,而且当事人到目前为止似乎也没有认为酒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受害人那封万言书里提到,那位涉嫌性侵的同事和受害人是住在两个不同的酒店,但居然能在前台做出房卡进入房间,让人不可思议。这个酒店是如何落实实名登记规定并保护入住客人的安全?
 
 
公众号“云游四海”写了篇文章,讨论酒店的业务不规范,O别仅仅谴责阿里都美竹的渣男上司、酒店难道没...,昨天在群里讨论时我就说这个酒店漏洞不少,现在从法律方面探讨它会承担什么责任。
 
未经实名登记取得房卡是何种责任?
 
首先是行政法上的责任,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从2016年1月1日《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这种未登记而取得房卡的行为,多地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未按规定实名登记行为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双罚制”,对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是民事责任。通常来说,酒店这种做法违反了其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作为住店客人,我住在你这个酒店,不谈其他服务,首先酒店你得确保住房间的房卡不被别人获得,这是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侵权类型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在2020年,贵州某酒店管理公司还因为前台员工向外人泄露入住客人的退房过程,导致住店客人遇害,最终酒店承担补充责任的事。(贵州帝贝主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骆帝勇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黔民申154号)
 
 
案情大致如下:案外人先某在案发前一晚到达酒店,在酒店大堂等待至案发时。案发前先某向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询问昨晚入住的客人是否都已退房。案发当天中午,骆某退房过程中,遭遇先某捅刺数刀后跑出酒店,又被追至酒店外停车场处被刺杀身亡。骆某父母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
 
受害人骆某的死亡主要系案外人先某行为引起,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大堂是酒店经营场所的一部分,酒店管理者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案外人的反常行为酒店应当询问其意图或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进行有效控制。此外,若酒店工作人员对于案外人询问退房的行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多加询问便可揣测到在该酒店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而从案外人先某进入酒店大堂到刺杀结束的整个过程,酒店都没有安保人员出现,安保人员属于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对酒店经营环境的安全性能起到最大的保障作用,对违法犯罪亦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案外人先某的整个停留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安保人员巡逻、询问、执勤等情形,故认定酒店安全保障存在隐患。酒店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补充承担30%的责任。
 
在电影《假面饭店》中,面对接连出现的来历不明的住客,作为刑警的新田“以逮捕犯人为第一要务”,试图剥下来客的“假面”,而作为酒店工作人员的尚美则从“以确保客人的安全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出发,希望保护来客的“假面”。
 
迄今为止,性侵是否成立还需要警方的侦察,最终还需要法院的认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那位男同事取得房卡的行为,所在酒店需要认真解释了:前台是根据何种理由给了男同事房卡?否则,不仅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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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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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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