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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字节跳动旗下短视频平台抖音发布声明,称接到大量用户反馈,新用户无法通过微信授权登录抖音,判断系因微信开放平台提供的登录服务器出现问题所致。抖音表示事先没有接到任何来自微信方面的通知,目前不清楚是微信登录服务技术故障还是由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在这个名为《关于抖音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微信账号登录的说明》中,抖音提醒用户,如果微信封禁了登录能力,用户将无法使用拍摄互动等基本功能,并可能出现已发布视频丢失、相应收益丢失等问题。
 
抖音直接把矛头指向微信,而微信回应称此举是为了保护用户权益。1月26日,微信发布“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诱导行为,并特别点名违规App既包括今日头条,也包括腾讯系的滴滴出行、京东等。
 
其实抖音和微信并非是第一次发生类似的争议。新年伊始,抖音发布视频社交App“多闪”,其下载链接就在短时间内被微信屏蔽,理由是“网页包含不安全内容”。其实,抖音等短视频早就被禁止直接在微信内分享相关链接,而是需要生成小视频后再以发送视频的方式分享给微信好友或者发送给相关好友或者朋友圈。而在更早期,微信也曾经一度禁止支付宝红包、虾米网、网易云音乐的客户端软件的应用接口,迄今为止,好友之间为了分享淘宝或者天猫上的好产品还必须生成一个特别链接才能抵达对方账户中。
 
为什么会有这种限制用户选择的行为?微信给出的说法是为了社交的品质和安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自成立之日起,微信就在不断完善《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迄今为止已经禁止了17大类内容在微信好友和朋友圈之间的分享,包括但不限于诱导分享、诱导关注、H5游戏和测试类内容、欺诈类内容等。当然,也有人认为微信这么做并非只是为了安全,也是为了发展自身业务和打压竞争对手。比如说在微信链接规范中所禁止的第16项“特殊识别码、口令类信息”,明眼人一看就是针对淘宝而来:之所以会有这么复杂的口令码,就是淘宝为了规避此前微信对其的封杀而做的一种变通。
 
如何看待微信的这种行为?很多人认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或者说是涉嫌垄断。比如说1月30日的《法制日报》以《微信给抖音"亮红牌" 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引发争议》为题报道了抖音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抖音的事件。尽管文中采访的几位专家大都表示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反垄断,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但是从标题来看,似乎这种行为不是属于垄断就是属于不正当竞争。
 
 
说微信禁止第三方链接的做法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支持者经常援引的是第三章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认为微信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交应用软件禁止第三方应用分享,显然是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何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同时还规定了七种行为被视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如果仔细考察这七种被禁止的行为,就会发现所有的行为都和交易有关,不妨现在就来看看规定: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除了第七项兜底条款以外,前六种行为都是针对“交易行为”,而所谓的交易,通常指的是买卖行为,无论是高价销售或者是低于成本价,或者是拒绝与相对人交易还是与指定经营者交易,或者是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再或者是对交易设定差别待遇,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涉及到交易双方。
 
那么,分享链接是属于“交易”吗?显然不是。甚至,我和我的好友在分享相关链接的时候,也不是在做相关交易。当然,也有人会问,禁止分享淘宝链接是不是一种禁止交易的行为?这也不是交易,还是一种信息的传递,传递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事实上,微信并没有能力禁止用户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由此来看,目前绝大多数讨论者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角度来讨论微信禁止有关第三方引用分享链接的方式,并未注意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所适用的范围是和“限制交易”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微信禁止分享相关链接,是不是能够达到“限制交易”的目的?答案是,不能。迄今为止,微信它只能禁止分享的形式——比如直接链接,无法限制用户之间分享内容,更无法禁止相关交易的达成。迄今为止,无论是淘宝还是抖音,用户都可以通过微信分享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达成相关交易。
 
为什么微信会对相关分享进行禁止?答案也很简单,一半是因为安全,另一半是为了反制竞争对手,提高竞争对手搭乘便车的成本。众所周知,免费是社交软件也是互联网的最大特点,竞争对手可以利用这个微信这个强大的社交软件发展新用户,但却无需向其缴纳相关费用。任何一个市场竞争者都无法坐视竞争对手利用自己网络搭建服务,微信自然也不例外。由于微信无法向相关公司和用户收费,于是只能通过设置准入壁垒等方式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在我看来,迄今为止这种方式和《反垄断法》上所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也有人并不认同我的意见。针对微信禁止抖音直接发链接的事,网友“@于帅洋是琢玉郎”认为这是“市场势力的使用,这是应该被制止的——百度的问题,也在于内容供给商筑墙圈地。这扼杀了竞争。”而“@军体拳教练”则是以线下的例子反驳了这个观点:“去建行营业厅给存钱的老太太卖理财产品,我认为建行营业厅开得到处都是,已经有很强的公共属性,他们不准我卖理财属于滥用垄断地位。”
 
 
我觉得这种看法最有代表性。反对者认为,微信应该无条件地开放给任何用户,而支持者则认为它可以选择用户。如果只是将其限定在网络上,那么我们可能会认为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但是如果将视角放到线下,答案就很明显了。
 
事实上,微信禁止第三方应用分享相关链接和银行营业厅禁止其它机构卖理财产品确实是有异曲同工之妙,唯一的区别是,线下的机构可以通过收取租金等方式来获得其空间收益,但是微信却无法向每一个用户收取使用费,也不可能收取使用费。当然,在更多时候,微信——不只是微信——会欢迎更多的第三方应用在其平台内分享链接,因为更多的链接会丰富其生态的多样性,增加用户粘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就要接受所有的第三方应用,因为互联网的竞争,本质上是对用户时间的竞争,当竞争对手通过链接将更多的流量吸引到其应用上的时候,微信就会非常警惕。
 
那么,微信的这种做法是不是意味着竞争对手就只能束手就擒?显然不是。一方面是竞争对手可以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来突破微信的限制。如前所述,微信只能限制住分享的形式,而无法禁止分享的内容。迄今为止,包括抖音在内的第三方应用都可以在微信内分享,只不过是变化了分享的形式。
 
而另一个方面是,被微信所禁止的第三方应用只要提供了更好的服务,用户自然还是会增长,自然还是会有流量。以抖音为例,尽管有微信对其链接分享的禁止,但是并没有阻挡用户数量的增长。1月15日,在同属于字节跳动旗下的社交产品“多闪”正式发布会上,抖音总裁张楠表示,截至2019年1月,抖音日活跃用户(DAU)已经突破2.5亿,月活跃用户突破5亿。而在2018年11月8日时,字节跳动副总裁张辅评曾表示,截止到2018年10月,抖音国内日活跃用户突破2亿,月活跃用户突破4亿,并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换句话说,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抖音的日活和月活快速增加了25%。
 
其实,这种竞争恰恰是过去三十多年来互联网竞争的重演。从世界范围看,苹果、微软、雅虎、谷歌、脸书、亚马逊等公司都先后在不同领域内成为王者而成就霸业,很少有两个公司是在同一领域内竞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后来者换赛道后来居上的意思。中国也是如此,BAT三大巨头分别在不同领域有擅长,而字节跳动则是通过头条和抖音这些产品开辟了自己的天地而获得用户青睐。换句话说,很多公司之所以在微信的限制分享下败下阵来,归根结底是因为其提供的服务不受用户喜欢,而非是微信施加了不正当竞争之故。事实上,互联网的零切换成本无法阻止用户喜欢某个应用。
 
 
说到这里,结论也就呼之欲出了,微信限制第三方应用分享链接,本来就是竞争的一种形式。而好的互联网产品,是不会因为没有链接而消亡。在互联网领域,更高形式的竞争应该是换个赛道的竞争。
 
熊彼特在谈及零售领域的竞争时说了这样一段非常有见地的话:“真正的竞争不是来自同样商店数目的增加,而是来自百货商店、连锁店、邮寄购买店和超市。” 同时他还表示,“竞争压力强迫——不,激发了——企业家用新的想法、新的产品、新的流程、新的组织来替代旧的东西”。其实今天抖音和微信的竞争,完全也是同一回事,抖音通过短视频的方式建立了社交,从而避免了此前易信、来往等产品的前车之鉴。
 
换句话说,不用微信链接的竞争才是避免了互联网产品的低水平竞争,它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产品和服务。
 
首发于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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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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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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