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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题为Big Tech's Big-Time,Big-Scale Problem,刊于2018年Cato Institute的Policy Report。
高科技和互联网行业有着引起民粹主义审查的悠久历史。新技术经常会破坏现有的,通常是不太集中的业务模型,并会扰乱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现有关系。不可避免地,被技术进步取代的典型的小城市小车制造商将他的怒火指向那些大型的、遥远的汽车公司,是它们制造的汽车导致了自己的终结。即使是从效率提升或全新产品中受益的消费者和企业主,最终也常常感到对它们的依赖。除了对在地理上或规模上与典型的消费者体验相距甚远的公司不信任外,批评者还用一种简单的启发式方法表达对公司的担忧:大就是坏。
 
尽管通常被套上更为复杂的反垄断术语(例如,大公司被指控采用反竞争性的商业做法,包括发展旨在扩大其影响范围并阻止潜在竞争的“掠夺性”创新),但民粹主义的反感从根本上说是对这些高科技公司的“大”的反感。那些由于创新技术的巧妙应用而获得成功(以及规模)的公司,最终受到谴责的不是它们的技术或商业模式,而是它们扩张的经营范围。标准石油(Standard Oil)和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在20世纪初期),IBM,AT&T(在20世纪后期),微软以及最近的Google,Facebook,亚马逊和(又一次)AT&T经常发现自己因为通过击败(以及收购)竞争对手扩大规模,而成为反垄断执法者的目标。
 
作为美国经济中的巨头企业,这些公司的规模造成了它们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象,从而为竞争者和鼓吹者提供了针对其采取反垄断行动的辩护依据。但是,它们的问题还不仅仅因为被指控太大,在每个案例中,这些公司还从事某些触犯到强大政治力量的行为。
 
市场优势的表象和公司某些存在问题的做法促使人们呼吁使用反垄断法来规范其行为,或者——也许是最令人忧虑的——通过拆分来限制它们被认为拥有的权力。
 
本文并不是现代科技企业不良行为的辩护书。毫无疑问,当今一些大企业多年来改变了社会和经济(不一定总是变得更好),并且在这过程中采取了令人不安的行为,但是,无论那些呼吁大型科技公司解体的人信念如何,问题仍然在于,将更广泛的社会和政治问题纳入反垄断法的狭义的经济学范围是否明智。
 
总体而言,市场有充分能力对存在潜在问题的行为进行规制。考虑一下自从Facebook和Cambridge Analytica的关系被披露以来的讨论。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一直在努力做出公开修正,并避免遭致具有潜在毁灭性的监管回应,甚至提出像Facebook这样的平台应该受到一些监管。尽管做出了这些努力,但现实情况是,市场是最有效的监管者,在撰写本文时,Facebook的市值已经缩水超过750亿美元。
 
唉呀,把反垄断当作一把能够纠正各种社会和经济弊病的法律瑞士军刀来对待的呼声显然难以抗拒。最近许多要求对科技行业进行监管的呼吁都是以反垄断术语为框架的,将规模与市场支配力,以及将市场支配力与政治力量混为一谈,参议员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是这方面最严重的冒犯者之一:
 
“在今天的美国,竞争正在消亡。一个又一个行业的整合和集中度正在上升。集中威胁我们的市场,威胁我们的经济,威胁我们的民主。”
 
对沃伦参议员来说,解决方法很清楚:“现在该像泰迪·罗斯福所做的一样,再次拿起反垄断的大棒。”
 
她并不是独自一人。在左翼和右翼越来越多的倡导者和学者的一致支持下,激进反垄断的支持者现在正在呼吁对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的公司进行侵入性的“公用事业式”监管,甚至是解散它们,主要是因为它们看起来“太大了”。他们的论点是,这些公司不受足够数量的竞争者的约束,施加各种各样的所谓伤害——从假新闻到当地零售业的消亡,到低工资,再到对“民主”的真正破坏。他们说,现在需要的是限制大公司,或者批准更多小公司的产业政策。
 
这种观点与过去一个世纪的经验和教训的价值相矛盾。它需要抛弃现代反垄断法的皇冠上的明珠——消费者福利标准,并使反垄断回到一个以牺牲消费者为代价保护效率低下的公司免受竞争负担的更早时期。这样做将把工业监管置于可能成为中央规划者的人手中,而免受任何政治上负责的监督。
 
威尔逊,布兰代斯和无知的消费者
 
美国反垄断法始于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俄亥俄州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的名字命名的《谢尔曼法》禁止“限制贸易”(即串通)和“垄断或企图垄断”的协议。重要的是,与左翼和右翼的普遍理解相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目的从来不是特别明确。
 
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它的目的是既要禁止损害消费者的商业行为,又要允许政治上受到偏爱的企业在面对政治上不受青睐的企业的竞争时维持高价——现代经济学明确告诉我们,这两个目标是不相容的。这种模棱两可并不完全令人惊讶,一方面是因为谢尔曼参议员在提出立法的目的上是善变又狭隘的,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当时的经济理论相对不成熟,而且还将维持至少几十年。
 
《谢尔曼法》通过的时代背景是当时的高科技产业迅猛发展——最显著的是制造业/炼油业、铁路和电信业——以及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并。对许多人来说,《谢尔曼法》的目的是阻止这种增长——用适用该法的最高法院一项早期判决的话来说,就是防止低价格和大公司“将小交易商和有价值的人赶出他们倾注一生的商业领域”。然而,它并没做到这一点。到1912 年总统选举时,对大公司的担忧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制造分裂的民粹主义问题。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当选总统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大就是坏”的反垄断纲领。
 
这一纲领的主要架构师是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布兰代斯在重塑美国反垄断和产业政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于1914年帮助设计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项都极大地扩展了联邦反垄断法律。布兰代斯的观点基于一种强烈的信念,即大公司只有通过非法手段才能做大,而且不可信。大公司与普通的公司不同,主要靠欺骗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低质量产品来经营。坦率地说,布兰代斯的观点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消费者(用他自己的话说)“奴性、自我放纵、懒惰、无知”。
路易斯•布兰代斯,1916年获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他以对大企业的反垄断而知名。
 
上世纪中叶反垄断的兴衰
 
随着20世纪的发展,反垄断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研究日益成熟。反垄断经济学最突出的早期进展是结构-行为-绩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SCP)范式的发展,这一理论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乔·贝恩(Joe Bain)有关。SCP认为,一个行业中企业的行为,以及最终的绩效,由行业的整体结构决定。SCP模型的一个预测是,集中度越高的行业本身竞争力就越弱,从而允许企业采用反竞争行为(如合谋)来提高价格。在这种观点下,盈利能力和市场绩效取决于市场结构,而不是竞争企业的相对效率。因此,SCP通常规定降低集中度——例如,通过拆分公司或拒绝合并——作为提高行业竞争力的一种方式。最终,SCP模型被证明过于简单化,在推广不久后就相对失宠了。
 
SCP和布兰代斯主义的反垄断观点都主张对小企业的偏爱,尽管他们在“大”的危害上存在分歧。布兰代斯主义的观点认为大本身就是坏的,而SCP认为,一个由多个相互竞争的小公司组成的市场比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这意味着大企业)要好。然而,这两种路径都不愿意承认,在适当的条件下,大可能意味着更好。
 
然而,随后的经济研究表明,大公司往往是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经济行为体。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在信息时代,高效、竞争的市场由少数几个创新的大公司组成的情况并不罕见。与垄断市场的教科书模型不同,这些市场往往表现出极高的研发水平、持续的产品演变、频繁的(市场)进入、几乎同样频繁的退出以及具备范围和规模化的经济结构(即“大”)。规模大小与任何可识别为“消费者伤害”的事物根本不相关。
 
尽管可能与直觉相悖,这一观察结果意味着,在许多情况下,现代反垄断法实际上纵容了大公司——或者,换言之,在没有其他因素来证实潜在问题的情况下,反垄断法对公司规模或市场集中程度根本不可知。
 
用布兰代斯和SCP方法进行反垄断分析之问题的典型例子是1966年Von’s Grocery案例。在Von’s Grocery一案中,最高法院解决了1960年Von’s Grocery和Shopping Bag Food Stores合并中政府面临的挑战。这两家食品连锁店位于南加州,在快速变化和日益集中的杂货店市场取得了成功。这些连锁店总共控制了不到8%的食品杂货市场,而由于商业模式创新、人口结构变化、价格合理的汽车以及部分由新技术实现的规模经济,越来越多的大型超市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合并连锁店的市场份额不足以对价格产生任何有意义的影响,但可能足以使由此产生的零售连锁店具备竞争所需的规模。然而,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合并会产生任何反竞争效应,但最高法院确认了政府的质疑,采纳了SCP的假设:即使在没有反竞争的损害的情况下,也反对提高集中度。
 
Von’s Grocery案中,这一决定意味着阻止一场并不损害消费者的合并,又阻止企业通过获得足够的规模以在不断发展的市场保持竞争力,另一方面。正如斯图尔特大法官(Justice Stewart)在异议书中指出的:
 
“在制定其本身的规则时,基于单店经营者数量的净下降,法院完全无视市场竞争明显的生机勃勃,这反映在相互竞争的小连锁店进出的动荡历史中。……国会从未意图让法院将《克莱顿法案》作为减退超市革命的章程。”
 
换言之,通过采取形式主义规则反对集中度的提高,对Von’s Grocery案的分析忽视了证明合并合理性的更微妙的市场动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竞争者和动态的竞争。
 
20世纪70年代,反垄断经济学家越来越多地质疑布兰代斯和SCP反垄断的“小即好”偏见。在Von’s Grocery这样的案例的推动下,反垄断经济学家意识到,作为一种反垄断风气,“小就是好”缺乏经验和智识上的正当性。此外,将企业规模作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分析维度,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的结果,让消费者受到伤害,而规模较小、效率较低的竞争者受到保护。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而不是把重点放在行为和绩效这样的简单替代物上。
 
反垄断的悖论:保护竞争者损害消费者
 
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在《反垄断悖论》(1978)中对这些经济学家的经验教训进行了著名的总结。博克认为,对美国反垄断法宗旨的最好理解是保护消费者不受反竞争商业行为的侵害,而这方面的成功最好用消费者福利来衡量。根据消费者福利标准,我们并不关心一个行业的抽象结构;我们只关心该行业内企业的特定行为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程度。
 
但是,博克的规范重点不仅仅是谢尔曼法的意义或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意义。对博克来说,反垄断的悖论在于,反垄断法本来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影响,现在却被用来以牺牲消费者福利为代价来保护竞争者免于竞争。
 
就其性质而言,竞争扰乱了现有的公司和现有的市场。公司开发新技术或新工艺,使其能够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好的产品或更低的价格。这对消费者和成功的公司都有利。有时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完全扰乱了市场,使整整一代公司倒闭——这同样有益于消费者和成功的公司。马车被汽车取代;小杂货店被超市取代。
 
博克看到的是不成功的公司利用反垄断法来约束竞争对手的竞争努力。在布兰代斯主义和SCP模型下,那些试图规避竞争压力的公司和那些倾向于收取轻松的租金而不是向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更低价格的管理者,可能会指出对现状的几乎任何威胁来作为反竞争行为的证据。如果一家公司开发出更好的产品,那么当它规模过大时,法律可以用来惩罚公司的成功。如果一家公司开发出一种更好的流程,使其能够提供更低的价格,竞争对手可能会声称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因为它是“掠夺性的”。
 
反垄断规制的政治经济学
 
也许消费者福利标准最大的优点不在于它是最好的反垄断标准(尽管它的确是),而在于它是一个标准。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反垄断法的故事都是为了政治目的而进行的无标准执法。它是一种工具,任何根深蒂固的行业都可以利用国家的力量来维持权力或扼杀竞争。
 
这是因为从表面上看,竞争与反竞争行为几乎没有区别。每一家公司都在努力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让竞争对手破产,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或者抢走竞争对手的客户。消费者福利标准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机制来区分好的和坏的行为,其依据不是对竞争对手的影响,而是对消费者的影响。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标准,任何一家公司如果采取任何可能阻碍其竞争对手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
 
让问题更复杂的是,谢尔曼法的执行文本包含大约170个令人沮丧的歧义词。很难摆脱这样一种感觉:主张消除或稀释消费者福利标准的倡议者们试图共同选择该法案简洁的模糊性来创造一种“元立法”,以有效施行他们无法说服国会完全通过的社会偏好。
 
同样的高科技、规模化行业,可能引发表面上的“大就是坏”的反垄断担忧,也可能引发重要的社会、法律和政治疑问。电话和铁路重塑了社会;计算机开始了,而个人电脑继续着对社会的重塑,这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仍然在进行。
 
适应这些行业的变化是21世纪的决定性挑战之一。正如马克•扎克伯格所暗示的那样,现在很可能是时候对这些行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监管了。如果是这样,该条例的形式和范围是交由政治辩论和社会反响的问题。但是反垄断法并不是解决与社会和政治价值观有关的开放性问题的适当工具,这些问题与限制竞争的经济影响无关。
 
通过反垄断法——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削弱消费者福利标准——解决这些关切的一个主要风险,是适用反垄断法使得更适合解决这些问题的社会和政治进程短路。另一个风险是,这样一个无标准的反垄断法可能会被用来实施任意的市场控制,而这种控制只能是政治上的心血来潮。美国反垄断法最早、最坏的冲动,迎合了20世纪初想成为工业规划者的人们。当代人们呼吁削弱消费者福利标准,是出于类似的规划者的要求,以自己独有的理想图景重塑美国工业。无论这些图景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设计都应该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而不是空洞化反垄断法的核心,并将其寄生性地重新定位于政治目的。
 
如今,拆分或严格监管大型科技公司的推动者主要是出于政治考虑。这些无疑是大而普遍的公司拥有与潜在监管者竞争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实力,也因此对他们造成了威胁。那些监管者已经将自己的职业生涯定位于运用国家权力推进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所说的“受膏者愿景”(vision of the anointed)。因此,亚马逊有可能破坏“本土自力更生”的美学愿景;Facebook 和谷歌是“信息守门人”,有能力破坏人们偏爱的政治叙事;优步剥削工人,逃避社会监管,并有可能加速工会(及其竞选捐款)的衰落。
 
最终,从路易斯•布兰代斯到伊丽莎白•沃伦,那些用“消费者保护”而不是“消费者福利”来掩盖他们的市场监管路径的人,是从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前提出发的——要保护消费者既不受市场的伤害,也不受自身的伤害,而有经验的监管者最适合提供这种保护。消费者保护标准本身就模棱两可,使监管者有权以他们认为最适合消费者的方式构建市场。另一方面,消费者福利标准同样限制企业和监管机构的行为,确保两者都以消费者的客观最佳利益为出发点。
 
正确解释的话,反垄断法有一个重点:保护消费者免受反竞争行为。这一目标包含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中,而该标准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标。我们不应仅仅为了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而损害这一机能,更不应草率地、秘密地执行一项特定的、政治化的产业政策。
 
文章来源于思想库报告 ,作者SI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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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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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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