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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这是我们从小到大就熟知的常识。当然,这种主人翁地位并不只是随便说说,而是有法律条文明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全民所有制的职工会是企业的主人?这可能与工人阶级在我国的政治地位密切相关。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是是属于全民所有,因此,这些企业中工人的地位尤其特殊,

但是,国企的职工真的应该是国企的主人吗?细细推敲,还是有不少漏洞。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并不意味着在国企中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虽然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但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政治意义上的,是指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由工人阶级掌握,这绝不是意味着在具体的企业中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

从法律层面而言,职工是企业的雇员,那么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雇佣关系,很多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为了节约劳动成本,使用了由万恶的资本主义发明的第三方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职工是企业的雇员,企业也就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法律招聘和辞退员工。而这个权利是归属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而不可能是由企业的职工来自行决定。

那么,谁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无论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是《公司法》,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是由企业的管理层负总责。在未经过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中,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而在那些以公司形式运行的国有企业,公司的经营权则被赋予给了董事会和经理层。

其次,国有企业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国企职工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顾名思义就是其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国有企业的员工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呢?显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意味着,企业的员工虽然作为全民之一,但是其对国有企业的所享有的收益并不是根据其所有者的身份获得,而是一种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甚至,即便员工已经成为该企业的股东——某种形式上的真正意义的所有者,他也无法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以所有者的身份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推进,不少国有企业的股东已经多元化了,国家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主体,该企业的员工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成为该企业的股东,从中分红获得收益。但是即便如此,该员工也无法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使其股东权利。依据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权分离原则,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途径是通过股东大会,而不是凭你手头拥有的股份直接走到董事长和总经理办公室行使股东权利。

更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国有企业职工的来源越来越多元化,职工也并不一定是中国人。一方面,近几年来,国资委不断在全球范围内招聘央企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可以想象,今后国企中会出现很多非中国国籍的职业经理人。另一方面,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行,中国国企加大了海外并购步伐,当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时候,不可避免要在当地雇佣员工,这些海外员工是不是这些企业的主人呢?显然不是。

由于职工是企业的雇员,企业也就具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招聘和辞退员工。但如果企业成为企业的主人,那么国有企业就无法自主决定招聘和辞退员工,无法建立起企业和员工之间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一个国企员工的身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就是一个“铁饭碗”,才能理解为什么在现代企业中看起来十分平常的辞退员工行为在1998年会成为国企改革的标志性事件。

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它可能仅具有宣誓意义,无法也不可能让职工真正的成为企业的主人。职工就是企业的被雇佣方,他和企业之间就只是雇佣关系。即便该员工是属于“全民”这一,但是他并不能够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履行所有者的职权,而是要通过其他形式分享其所有者的利益。否则,经营者和所有者的身份错位会导致更大的问题。

事实上,很多国有企业之所以经营亏损,很大一部分是可以归结于企业没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而导致的成本高涨——无法辞退员工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说这次出事的双鸭山龙煤集团,是黑龙江最大的国企。看报道,它共有26.6万员工,年产煤5300万吨(2011年)。一个可供比较的数据是,美国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而全美煤矿工人数量约8.3万人。用二师@Paul郑褚 的话来说就是“都是采煤,差距怎么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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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212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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