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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加西亚三世 看到“除气象台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违者最高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后,立马在微博上编了一个段子:小明要去春游,妈妈说:“记得带上伞,看样子会下雨呢。”小明一听,扑通跪倒在地,哭着说:“妈,犯法的事儿咱可不能干啊。”

当我转发这个微博后,朋友@非有机民工 立马接了一个:“靠,女儿幼儿园小朋友每天轮流在班上发布第二天天气预报。罚款么?”尽管这两位朋友所说的段子未必符合《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因为这个规定说的是“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很显然,妈妈在家中向小明说“看样子会下雨”只是局限在家庭之内,而不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发布。小朋友在幼儿园里轮流发布第二天天气预报,也可归结为在特定群体里所做的一种游戏,而不是属于“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

不过尽管如此,“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的禁止性规定的荒谬性也已经显现了。什么是社会?什么是预报?转述气象台的天气预报是不是属于预报?假如在转述过程中漏了相关信息,是不是属于“发布天气预报”?

事实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并不是一个新规,早就在《气象法》中明示。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当然,1999年制定法律时只是规定了禁止个人向社会气象预报,并未列出该行为的后果。现在只不过是把当年的漏洞给补上而已,并不是列的新规。

问题在于,为什么国家气象局要过了15年之后才把这个漏洞补上?为什么在1999年《气象法》通过的时候这个禁止性规定并未引起公众如此反对?这可能是最有意思的问题。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时代不同了。气象局之所以要在今天补上这个漏洞,那是因为在非互联网时代个人预报气象所影响的范围实在有限,而今天通过互联网这个载体,个人的气象预报可以对成千上万人产生影响。万一个人的误报对社会产生不良后果,那该怎么办?我猜政府就是这么想的。

而公众之所以在今天对这个规定不满,也是因为互联网。在1999年时制定法律并不像现在这样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法律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因为那个时候中国的网民数量很有限,立法过程中也缺乏公众参与。有数据显示,20007CNNIC发布的数据声称中国网民数量为1690万。但是,另一家权威资讯机构IDC的数字是1999年底为240万,到2000年年底中国网民才可能达到900万。今天的中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众愈发对公共政策的决定过程感兴趣,凡是有离谱的规定,都逃脱不了网民的吐槽。我甚至可以斗胆说一句,如果放在今天,《气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未必就能写进法律条文中。

为什么法律中不应该有这个禁止性规定?逻辑之一就是前面段子中说的,如何确定“向社会发布”是一个难题,同时,个人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未必有不良影响。当然,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现代社会,政府实际上无法制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出台一部无法实施的法律,实际上是对立法者的侮辱。

为什么说政府无法制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天气预报?因为这个世界上并不只有如法律所说的“中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播报中国城市的天气,同时国外还有大量的机构在做这样的事。即便气象法能禁止国内个人和组织在预报天气,但能禁止国外的气象机构预报天气吗?我手机上有两个不同的气象预报App,他们对这个城市的天气预报并不一致。为什么不一致?因为墨迹天气使用的是国内气象台提供的预报,而另一个App使用的是国外机构预报的资料。难道上海气象局应该让该App下架?显然,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当然,气象局会说,我这个办法只是针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行为,对境外机构的活动无法管理。问题在于,在互联网时代还能有如此清晰的境内境外区分吗?我在微博上转引国外气象机构的预报,这是属于应当禁止的行为吗?难道中国的法律能禁止国外气象机构预报中国城市的天气?

如果说在前互联网时代国外气象组织的预报还不可能对我们个人产生影响,但是今天不一样了。其实,天气预报由多家发布并非是坏事,因为有竞争,各级气象台会更加用心——上海本地气象台的预报还不如大洋彼岸的预报,这算什么事啊?如果再输给那些个人爱好者,那就更要问个究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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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212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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