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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上曾流传过这样一个段子:

“一女想换较大房,现房赠父母,但过户费甚高。网友献策: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产证去自己名;爸妈离婚,换老公和老妈结,房产证加妈名;老公再与老妈离,房给老妈,去老公名,然后两代人各自复婚,房子再加老爸名,省过户费且获取首套房政策。”

段子之所以产生,是源于民众对目前的房产调控下的税收和银行房贷政策的不满。当然,段子归段子,很少有人会按照该段子提供的路线图行事。不过,为了获得首套房的优惠房贷利率,媒体时不时会报道有人为此而离婚——身边朋友也时有耳闻。

当这些人通过离婚而获得优惠利率后,从未想到过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或者说,绝大部分人都认为不该有法律风险,因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遵循形式正义——通过行为的表现形式,而不是通过意图来揣测行为的主观恶性。如果以主观意图为判断标准,那么这些以假离婚获得低利率的家庭,都有“诈骗罪”或者“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

不过,2012年8月16日《检察日报》一则《男子为多算拆迁补偿款与丈母娘结婚》的新闻则让大家对重新审视这些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因为这位与丈母娘结婚的男子最后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而起诉。故事是这样的:

为了让77岁的丈母娘每月能领取固定的养老金,该男子和妻子离婚、与丈母娘结婚并落户、再和丈母娘离婚和妻子复婚,最后该男子拿到了9万拆迁费;丈母娘也如愿拿到了养老金。

该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这些讨论中绝大多数都是在批评当地检察院的批捕行为:为什么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会被认为是犯罪?也有人从法律应用的层面上讨论这位与丈母娘结婚并离婚的行为,认为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在目前的户籍政策中的落户程序未对此类方式做禁止性规定,而且“当事人愿意承受非同一般方式可能导致的亲友等社会舆论压力”,那么该行为就是合法的。

检察院的行为在法律上当然值得探究。不过在我看来,目前绝大多数对此案的批评并未切中要害,因为比检察院的批准逮捕行为更值得关注的是当地的征收补偿方案,因为该男子之所会有和丈母娘结婚的“闹剧”,就是源于补偿方案的规定。

尽管媒体没有报道具体的补偿方案,但是从各地的补偿方案来看,大致是这样的:以人口和家庭为依据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那些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则以月为单位支付社会保障。对于这样的补偿方案,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会想到通过迁入户籍人口或者是通过离婚增加家庭数的办法来谋求更多的补偿款。事实上,当地确实发生了“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的现象,以至于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

事实上,此类为了多领补偿款而发生的离婚闹剧并不仅限于一地,而是几乎存在任何一个有农地征收的区域:2010年,有媒体曾经报道在常州市新北区陶家庄村发生86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的新闻。为什么每当有征地补偿,就会发生夫妻离婚现象?甚至女婿也要和丈母娘结婚?

在社会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我们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而市场上的产品都以其本身的价值为定价标准,厂家绝不会以需求方的家庭人数为定价标准:它绝不会因为你家有五口人就以更加低廉的价格卖给你,也不会因为你离婚就额外送你一件。也许厂家会在促销的时候想到以家庭人数为定价单位,但这是小概率事件,可忽略不计。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在现代社会,还有一些物品是政府再分配的福利,福利往往只针对特定人群,而家庭背景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家庭年收入总额达到政府规定底线的家庭就可以获得相关诸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等福利。换句话说,市场上的产品是以交易获得,而福利则依赖于需方的家庭背景,以家庭为计量单位。

如果以这个标准进行判断,那么中国当下的农地征收补偿则更类似于是一种福利分配,而非是财产征收补偿,假如是财产征收补偿,那么每户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是固定的,绝不会以人数为分配依据。但是这个判断好像和绝大多数人的观念并不符合,也和法律的规定并不相符: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我们都规定了农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怎么可能是农民的福利呢?

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理解中国的农地制度。在我看来,农地之于农民,与其说是财产,还不如说是政府给予的一种基本保障。现代社会的福利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它只是提供最低的保障——维持其在社会中的基本生活问题;其次,福利是与身份紧密联系,不可转让和继承。福利在表面上和财产很相像,最后都可以以货币的形式表现,但是财产可以转让,可以出租,也可以继承;但福利是和特定主体的身份相联系,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集体所有的农地就是这样。首先,在当下中国,集体或者说集体中的农民从事农业所获得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只能够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对此,很多学者承认农地起到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同时,征地补偿的标准也间接地承认了这一点。如《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时还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这意味着土地的补偿是属于一种对被征收农民生活成本的补偿,而不是对土地价值的补偿。而该种生活成本,是由土地来提供的。

其次,集体成员针对农地所享有的收益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且无法继承和转让。农地的收益只能够归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且该成员一旦脱离其集体,就无法享有。同时,集体内部的成员也无法把其由于该身份而获得的收益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这个身份也无法继承给非集体内部的子女。这样的身份限制更多是与福利相近,而与财产无关。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但是农地不行,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直接承包或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无论集体组织还是其成员,都没有对农地的最终处分权。

如果再比较《物权法》第39条物权所有人的权益,那就更加明白了:一般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过对于农地所有者来说,它虽然占有土地,但却无法将其收益最大化、它的收益是归于特定成员内部,无法被转让;且也无法被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更无法自行处分。由此观之,这样的收益,更多的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种福利,而非集体和集体成员所有的财产。

也正是如此,一旦有土地征收现象发生,最后的补偿款往往是以家庭为判断依据。离婚之所以会成为理性选择,就是看中了这一点。一家四口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就会变成两个家庭,他们能够获得的补偿款就加倍了。

那么,这种现象有改变的可能吗?在我看来很难。因为这要涉及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制度的变更,而这些制度,在我国则是被视为土地制度的根本无法动摇。换句话说,只要土地还是作为一项基于身份而存在的福利,那么在农地征收过程中为了多分得财产而假离婚的情形就不会绝迹,特定条件下还会愈演愈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样的闹剧还将会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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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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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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