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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即将从2019年开始生效,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何办理登记?法律刚出台时,学界对此就有很多争议,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担忧这个条款一旦严格实施会对平台上的诸多小微商家产生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很多小微企业之所以需要选择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创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网络准入门槛低,只需要一个店铺名称和相关银行卡号信息就可以开始营业,而如果在线下经营,则需要面对诸如经营场所、税务登记和银行开户等诸多难题。其中困扰创业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经营场所,因为按照此前的相关规定,民宅不能作为商事主体的经营住所,如果要开公司创业者必须租赁商业楼宇。而在初始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将资金用于租赁办公场所并不是明智的选择。从硅谷等地的经验来看,很多公司往往是从“车库”而不是从写字楼开始创业的,惠普、谷歌等后来成为巨无霸的公司皆是如此。中国电商巨头阿里巴巴也是,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员工都是在马云的住宅——湖畔花园里办公。

为什么这么多创业公司会选择车库作为初创时期的办公场所?原因就在于初创企业的业务不稳定、确定性低。在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最稳健的办法就是节流,而节流最重要一点就是减少固定投资,换句话说,用车库作为初创企业的办公室甚至车间,不需要支付租金,就相当于固定费用是零。

所以当《电子商务法》规定要“依法办理市场登记”的时候,很多中小商家就在担忧,如果真的按照传统各个地方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商家的经营成本会不会大幅度提高,甚至直接消失?也正因如此,《电子商务法》通过以后,很多媒体称这将导致电子商务经营者大面积减少。

不过,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一则通知,却给了广大中小商家一个惊喜。这个名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提到,要“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对于困扰很多中小商家无法在线下登记注册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换句话说,如果你只是在网上经营,那么就不需要租一个实体门店,只需要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登记。那么,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就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址。比如说,只在淘宝经营的商家就以淘宝上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

如果仔细考究,我们就会发现这样的转变实际上并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始于2013年的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今天回忆起商事主体登记制度改革,绝大多数人会想到注册资本改革——也就是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事实上,国务院部署推进的商事主体登记改革中,除了明令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认缴制外,还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在2013年11月7日举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情况发布会”上,时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这次注册登记改革对住所的要求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的条件管制,即要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特别是一些像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方便企业的注册登记。如果说当时我们还不明白张茅为什么会“单独”将“电子商务”拎出来,那么今天看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应该能够明白其中的深意了。

或许有人会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像线下门店一样注册登记,这对线下门店而言是不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进而,还会引发纳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

其实,在《电子商务法》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不要和线下经营者实施一样的注册登记,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2017年两会期间,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还在国税总局座谈会上抱怨:“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相当多所谓的个人网店都是成规模的公司化运作,而且享受到了比实体店更特殊的超级待遇,比如:可以无照经营、可以不缴纳税收、可以无固定经营场所……这些特殊待遇背后就是竞争的不公平和对实体经济的事实伤害。”为什么刘强东会有此表态,原因就在于京东的模式是以自营为主,因此要求所有的商家都应该像线下商家那样进行登记。而代表线下经营者的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也在多个场合表示过,“电商公平纳税(尤其是C2C电商)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阶段,以便营造实体和电商公平竞争的环境。”

也正是如此,最后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第四条明确强调,“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既然要平等对待了,那么线上商家的注册登记也是应有之义,电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从最终条文来看,立法者的思路依然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

那么,今天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是不是意味不公平竞争?显然不是。《意见》特别提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事实上,如果将线上线下这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统一成一种登记模式,才是真正的“不公平竞争”。设想一下,一家不针对本地用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却要像线下门店一样租赁门店才能营业,那才是真正的削足适履,是不公平竞争。而现在的规定,既减少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额外负担,同时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也防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套利,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制度安排。

至于会不会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则是纯属多虑。经过近20年的发展,线上已经形成了良好的机制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淘宝为例,支付宝解决了商家和买家的信任壁垒,评价则让每一笔交易都可以追溯和评估——而这种连续的有记录的评估是线下实体店所不具备的特性,大众评审则帮助解决了买卖双方的纠纷。事实上,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几乎都建立了类似机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说线下门店的声誉是依靠口口相传,那么线上的声誉则是通过每个用户的评价来实现。一个可供佐证的例子是,尽管今天线下门店的服务态度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很多时候退货还是比较困难,但是在绝大多数的电商平台,退换货已经不构成一个问题。

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某种程度上也是监管部门对目前日益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的一个回应和升级。2014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公布网上零售额的数据,2013年网上零售额27898亿元,而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2394亿元,网上零售额约占后者的10.63%。四年过后的2017年,全年网上零售额71751亿元,而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366262亿元,网上零售约占19.59%。仅仅四年时间,网上零售额就提高了近十个百分点,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尽管网上零售额的体量已经十分庞大,但是到现在为止它还是以超过30%的增速在扩张。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确实已经需要一种不同于传统线下门店的登记程序,从而实现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相匹配。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场所的登记,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群众首创精神的尊重。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开放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重视群众切身利益。及时总结群众创造出来的实践经验,尊重群众意愿,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坚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中国数字经济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其的包容和支持,而《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场所的规定,必定会稳定市场预期,从而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本文首发于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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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

傅蔚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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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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